[潮新闻]准确把握法律尺度,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从严治理行贿犯罪

添加日期:2024-12-31 08:46:51 阅读次数:

2024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施行。虽然本修正案条文数量不多,包括施行日期条文在内一共8条,但是由于修改的内容涉及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相关规定等,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息息相关,因而引起了巨大的关注。

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和民营企业等公私领域开展全覆盖式的反腐败斗争是本次刑法修正案的鲜明特色。这是新时期刑法立法切实保障经济建设和遵照从严治理腐败政策的积极担当与具体体现,对于提高惩治行贿犯罪的综合效能、为民营企业惩治和防范内部腐败犯罪、做实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对民营企业进行平等保护

回顾《刑法》对国有企业犯罪与民营企业犯罪的相关规定,出现了立法上的“不一致”。在实践中,暴露出“厚此薄彼”的司法保护有别问题。这成为刑法对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不力的根源所在。《刑法修正案(十二)》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等角度,对已有罪名作了修改,旨在全面打击典型的企业内部腐败与背信犯罪。具体来讲,修改《刑法》第165 条、第166 条、第169 条,将适用于“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的犯罪,扩大到民营企业领域。将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增加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故意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相关犯罪。

对本次修正案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要有正确的理解。所谓“平等”是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财产的角度,要求对侵害国有企业财产与侵害民营企业财产进行同等保护。所谓“保护”,本次修法的目的是保护民营企业,不是打击民营企业,针对的是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不是针对民营企业。目的是通过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损企肥私”犯罪,实现保护企业、企业家利益,为民营企业更好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助力企业、企业家内部反腐,而不是给民营企业增加新的义务和责任。

受贿行贿一起查与预防性严惩行贿罪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根据上述精神,《刑法修正案(十二)》将从严治理与“受贿行贿一起查”进行统合,并从立法上补齐既有的相关短板,推动了贿赂犯罪的反腐制度与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这既促成了更加对称的贿赂犯罪立法体系,又将行贿犯罪的从严惩处落到实处。

本次修改涉及到《刑法》规定的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和单位受贿罪等。一是调整行贿罪的刑罚结构,与受贿罪刑罚相衔接,行贿罪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在法定刑上已经充分体现了严厉惩治。二是增加行贿从重处罚情形。本次修改的亮点之一便是在行贿罪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规定了从重处罚的行贿情形,包括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等七类情形。七种从重处罚情节的增设意味着对行贿犯罪的治理更加精细化、更具针对性。

准确把握修正案尺度

方能充分释放法律温度

实践当中,需要把有关惩治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落实到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的司法活动中,落实到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行动中,只有准确地把握政策尺度,加大民营企业执法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才能让《刑法修正案(十二)》蕴含的政策红利和法律温度充分释放,真正形成增强民营企业法治获得感、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叠加效应。

本修正案对于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犯罪虽然没有设置“告诉才处理”的启动刑事责任条款,但是这并不代表所有的民企内部腐败都需要公权力介入。民营企业内部犯罪,除导致公司、企业破产者外,其他情况基本上属于企业内部的问题。这就意味着,应由民营企业自己决定如何处理内部问题,刑法仅应以外部援助的身份,在民营企业主动寻求援助时介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好刑法的谦抑性(辅助性)是特别需要注意的。

对于“行贿受贿一起查”要有全面的、系统化的理解。一是“一起查”不是简单地同等查、同等罚。在定罪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别。二是行贿罪在量刑上一般不能重于受贿罪。行贿的严管势态并不代表行贿罪重于受贿罪,受贿罪仍然是反腐败斗争中主要打击的对象。单纯对行贿罪重刑化反而会导致贿赂双方订立攻守同盟,增加查处难度。三是应当将“一起查”的高压态势,与刑法具体规定、刑事政策导向紧密结合。在宽严相济的前提下,实现精准的立法对称与司法均衡。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对于贿赂犯罪的社会治理而言,刑法只是扮演着辅助性、兜底性的角色,其并非打击贿赂犯罪的急先锋,并不直接参与调整贿赂双方之间的管理关系。此类关系主要依靠党内的规章制度、国家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进行规范,刑法的作用在于为这些管理规范提供有效的保障,借助刑罚的威慑力实现犯罪的积极一般预防。

(本文作者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 法学博士 丛日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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